廚餘回收再利用
廚餘回收再利用
廚餘是丟棄的生、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,主要成分為有機物,具有再利用價值。以往國內未建立完善的回收再利用體系,故多以焚化或掩埋處理,未能有效利用資源。
行政院92年12月4日核定「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」,確立「垃圾零廢棄」政策。配合此一政策,本署自民國92年起,補助地方全力推動廚餘回收工作,包括教育宣導、購置清運機具設備、設置再利用廠(場)設施、僱用臨時雇工以及開拓後續通路等。
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,公告廚餘為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或資源垃圾,推動垃圾強制分類,並執行廚餘回收工作。民眾依當地規定的方式,分類排出一般垃圾、資源物、廚餘及巨大廢棄物。
廚餘回收後,生廚餘送民營或執行機關自設的堆肥場再利用。
執行至95年底,獲致初步成效,廚餘回收榮獲行政院「94年國家永續發展獎」(行動計畫執行獎),並獲監察院函文肯定。96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96年至101年「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」,列為工作項目,持續協助地方建立廚餘再利用體系、清運與處理再利用系統。
本署為能開拓廚餘再利用管道、提升廚餘回收量、增進廚餘回收再利用,並實踐循環經濟之政策目標,經獲行政院核定106年至111年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」,其中規劃設置至少3座廚餘生質能源廠,以競爭型補助方式補助地方政府興設。
文章出處:行政院環保署
文章連結:https://www.epa.gov.tw/Page/B0218C7A9C07A4BD#accesskey_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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